2009年3月7日星期六

日誌
今天演講(評論人談許鞍華、嚴浩)的筆記:
- 限於時間,今天內容範圍只局限於許鞍華在廉政公署時期拍攝的《ICAC》系列的六部一小時劇集:《歸去來兮》、《牛扒費》、《第九條》(含三個故事)、《黑白》、《男子漢》和《查案記》
- 廉政公署成立背景:針對六、七十年代公務員及公共機構的猖獗貪污現象,1974年2月由當時港 督麥理浩爵士頒令成立,導火線是轟動一時的葛柏案件。
- 1973年,總警司葛柏被發現擁有財富港幣430多萬,律政司要求他在一星期內解釋財富來源(但仍未正式拘捕他),結果因他能自由進出機場禁區而輕易成功逃離香港,返回英國。這次事件導致民怨沸騰,有學生及市民往維園集會,高舉“反貪污、捉葛柏”標語示威。麥理浩在審閱過兩次調查報告後,立即下令成立廉署,獨立於警務署(hence, the title,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)。(是以初時很長一段日子,廉署與警方的關係十分緊張,亦試過有警員衝擊廉署。)
- 捉拿及引導葛柏回港事件構成了《查案記》一片內容。
- 許鞍華是在1977年3月加入廉署拍攝劇集的,翌年(1978)3月離開,剛剛一年。(之前在TVB的菲林組負責拍攝單元劇集。)
- 但僅僅一年,卻完成了(由構思到後期)六集菲林製作的一小時劇集(總長度約為兩部長片),魄力是很 admirable 的。
- 回望這六部作品,我有興趣檢視的,是許鞍華作為一名creative artist/filmmaker,怎樣從一個幾乎沒有任何創作自由限制的機構,轉移到一個有著清晰政治及宣傳目的/agenda 的官方機構下繼續進行她的創作;並如何在個人的 creative vision 及價值觀念,與建制/官僚/political conflicts之間,找到某種平衡,以至同時 fulfill 劇集本身所需承載的社會責任與教育功能。
- 當年 TVB 的創作環境:在選擇題材及拍攝上,菲林組編導享有幾乎100%的自由,大多數時候唯一需要遵守的規則,是每個「系列劇集」最初厘定下來的戲劇模式(format)及人物架構(例如《C.I.D.》一定要有關罪案調查,並牽涉四名資歷不等、性情不一的老、中、青探員)。很多時監製對拍攝中的故事一無所知,要直到劇集「出街」才看到它們的最終面貌。(許鞍華在 TVB 唯一「觸礁」的是《北斗星之殺女案》,但被禁播出的原因,是該宗案件在真實中仍在聆訊及司法審理過程中,為恐影響裁判結果,所以才延後播出。)
- 廉署的制度卻很不一樣。當時 TVB 完全容許菲林組的編導們把劇集作為一種個人創作,但廉署聘請許鞍華的目的很清晰——正如許在最近為廉署拍攝的一段訪問裡所言——是要她拍「宣傳片」。片集要具備表揚廉署、教育大眾培養反貪污意識等功能。對創作者來說,它最大的優點,可能是給他/她提供了大量的真實個案或素材(包括機密文件、法庭記錄)來進行創作。但它也同時要求、甚至規定劇本必須要符合上述目的/功能,還有是高度的 accuracy (特別是有關查案和法律的程序)。劇本從編寫到完成,拍攝從剪接到「出街」,都有不同層次的審閱及審批(censorship)階段。最明顯者,是標榜金庸為劇本審閱(雖則實際上,金庸可能只提供一些創作上的意見)。但相信其背後還有一個更大的 Board of Censors。因為這中間往往會涉及敏感的法律問題或政治矛盾。(這解釋了為什麼其中兩集,《男子漢》和《查案記》會臨時被禁,直到1979年才準予播放。)(I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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